近期,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6年1月将淫秽视频文件通过互联网传至其本人的百度云网盘内,并在QQ群内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消息。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QQ聊天与殷某某达成买卖意向。殷某某支付人民币68元给邓某某后,和邓某某完成交易。经鉴定,从邓某某的上述账号中提取的视频中有70个属于淫秽视频。2016年7月5日,邓某某被宝山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等。
2015年6月始,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某微信群群主期间,向群内冯某某等人发送淫秽视频,并以此收取费用牟利。经鉴定,郭某某在该微信群内发送的视频中有70个属于淫秽视频。2015年9月15日,郭某某被宝山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6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