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法院判决两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日期:2016-11-03 分享

近期,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淫秽视频及链接的出售消息,并分别于2016224日、225日,在互联网上通过手机微信聊天方式,将事前获取的淫秽视频链接90余个出售给汪某某等人。后经鉴定,上述链接提取的视频文件中有47个淫秽文件。226日,宝山公安部门将金某某抓获到案,当事人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经公诉部门指控及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的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669日,在宝山区罗泾镇某处一无名杂货店中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给杨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宝山公安会同区文化执法大队在其店内查获139张光盘,经鉴定,其中有107张属于淫秽音像制品。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经公诉部门指控及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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