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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上海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1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关于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
    第三条  本市由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建设的各类农家书屋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农家书屋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农家书屋建设标准;编制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目录;组织农家书屋工程验收;履行监督检查、考核、表彰职责。
    第五条  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农家书屋的选址、申报、建设、管理;配备、管理、培训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农家书屋借阅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细则》、《农家书屋读者须知》等管理制度;负责农家书屋配置的出版物的采购;组织开展各类农民读书活动;报告社会捐赠情况。
第三章 区域、选址与建设标准
第六条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区域为浦东新区、松江、奉贤、南汇、金山、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等区(县)的行政村及类似行政村的农民集聚小区。
    第七条  农家书屋统一设在村综合文化活动室内,书屋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与东方农村信息苑、农民科技书屋等农村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共建共享,一般不另辟地方单独设置。
    第八条  根据农民文化需求的特点,农家书屋配置的出版物,以报刊为重点,保证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每个书屋配置图书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其中农科类读物不少于200册,新书年更新率达到10%,并配置满足出版物陈列、借阅、阅读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农家书屋要充分利用村综合文化活动室中已有的宽带上网设施和电视电影播放设备等,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及现有公共文化配送服务内容的各类文化信息。
第四章 实施计划申报与编制
    第十条  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组织当地村委会填写《农家书屋建设申报表》,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
    第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对区(县)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编制本市农家书屋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作为验收依据。
第五章 出版物采购与配送
第十二条  根据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目录,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农家书屋出版物的采购和报纸期刊的订阅。
农家书屋配置的图书由图书馆统一分类、编目、加工、配送。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在确保采购目录配置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农民需求增添其他出版物。增添的出版物应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严禁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制品进入农家书屋。
第六章 社会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农家书屋工程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资金、出版物和相关设备等。捐赠人指定捐赠财物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可受理向本行政区域农家书屋工程捐赠的出版物和相关设备,并登记备案,向捐赠人开具相关证明。捐赠的出版物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后配送到农家书屋,捐赠的设备可直接配送到农家书屋。捐赠人指定对象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向本市农家书屋工程捐赠资金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机构受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捐赠人认建农家书屋。捐赠2万元以上的,使用该捐赠建立的农家书屋可在统一标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单位名称;捐赠10万元以上的,使用该捐赠建立的农家书屋可由捐赠人冠名。
第十七条  市新闻出版局对捐赠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农家书屋管理
第十八条  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纳入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农家书屋的管理员,原则上由当地村民担任,并由村民民主推荐产生,报所在地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公益事业。
农家书屋的管理员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出版物的接收、登记、上架、借阅、归还、保管等; 
(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三)台帐的纪录与管理; 
(四)防止出版物与设备被挪用、私分、毁坏、丢失等;
(五)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农家书屋应当悬挂统一标牌,在书屋内醒目位置张贴《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农家书屋借阅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细则》、《农家书屋读者须知》等管理制度。开放时间固定,免费借阅。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家书屋拓展服务项目,组织读书活动,组织农业技术、文化知识、医疗保健等农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讲座;培养农民阅读兴趣与习惯,保持农家书屋长久活力。
第八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书屋建成后,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为农家书屋房舍、配备的出版物和基本设备情况、管理制度制定和公示情况、管理员人选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验收达标的书屋,建设工程结案,相关资料纳入农家书屋工程信息库;验收不达标的书屋,应由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按标准继续建设,完工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力量对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督导。考核内容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日常服务开展情况等,考核方式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对考核优秀的农家书屋及其组织领导机构和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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