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查获的侵权商品及犯罪工具。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租赁嘉定区喜泉路118弄某处住所,购入盗版影视光盘后非法复制、翻录影视剧,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影视光盘6万余张,销售金额30余万元。
2021年9月3日,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在钱某租住处查获影视光盘5485种计20178张,以及刻录机等。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影视光盘均属非法音像制品,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钱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电影电视作品,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