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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15信息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2020〕6号
关于开展202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部署,202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采取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9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
三、报送材料
(一)《202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24.42.45.130:8055/login),填写《202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并提交。网上填报的《登记表》需显示审核通过方可打印报送纸质文件,如显示驳回,则需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报送的纸质《202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单位自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发行单位自查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3.总结本单位2019年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出版物经营内容。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六)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如在多个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每个网店均需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孔夫子、拼多多、苏宁易购、微店、有赞、微信小程序等)。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的发行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四、核验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经催告后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五、核验受理
1.受理时间:2020年2月10日至28日每个工作日下午1:30-4:30。
2.受理地点: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绍兴路5号一楼)。
3.受理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为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发行单位接本通知后,以单位实名加入上海发行年检2群QQ群(群号:820662400)。
附件: 202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