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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10-24信息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鼓励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保护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对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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