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大小:

保护视力色:
关于开展2022年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09信息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2022〕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部署,202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采取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持有有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1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

    (二)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

    三、核验步骤

    (一)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24.42.45.130:8055/login(首次填报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需注册),填写《202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提交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网上填报提交后显示“已审核”为通过审核;如显示“驳回”,则为未通过审核,需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二)发行单位开展自查,根据本单位情况如实填写《202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自查内容包括:

    1.对照《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自查本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条件:

    (1)是否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根据法规规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3)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出版物批发或出版物经营等内容,所登记的事项内容是否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致。

    (4)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开设网上书店)的单位,须自查是否已办理网络发行备案,如在多个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每个网店均需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京东、孔夫子、拼多多、微店、有赞、微信小程序等)。

    (三)发行单位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寄送年度核验材料。

    四、报送材料

    1.《202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右上角状态一栏应为“已审核”,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2.《202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务必根据发行单位情况如实填报,需加盖公章。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有该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

    6.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网络发行备案回执复印件;(2)网店首页截屏(自办网站提供首页及出版物销售频道页面截屏);(3)网店上传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名认证的截屏,或网站在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

    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的发行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8.需填报统计报表的发行单位,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124.42.45.176:8081/)填报相关报表,填报名录将在QQ群公告。

    9.上海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基本情况调查问卷(2022年版)。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将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经催告后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六、受理和送达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此次年度核验采用快递寄送方式进行受理和送达。

    1.核验受理:请各发行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寄送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黄浦区绍兴路5号405室),收件人:刘老师,电话:64370176-8405。

    2.许可证送达: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将采用快递到付方式送达许可证,请务必如实填写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或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等事项为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变更或备案材料需由受理中心(绍兴路5号一楼政务大厅,咨询电话:64370176-8109或8111)受理,变更或备案事项办结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备案回执等由受理中心完成送达。有办理变更或备案事项的发行单位,在收到受理中心办结的短信通知后,请到受理中心领取许可证或回执。

    为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进行,各发行单位负责年度核验的工作人员(限一名)用单位实名加入“上海发行年检2群”(群号820662400)或“上海发行年检”(群号604513588)QQ群。

 

    附件:1. 202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2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

          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基本情况调查问卷(2022年版)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2年2月9日

 



  • 打印此页
  • 关闭页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版权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6:00
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  邮编:200020 电话:8621-64370176 传真:8621-64332452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16245号-2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4920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