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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07信息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2022〕11号

 

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出版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2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2〕7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2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部署,推动印刷业“十四五”时期发展专项规划落地,引导印刷战线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重点印制保障工作,持续发挥上海在长三角区域的龙头带动作用,提升产业链的关联、协同水平,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二、报告范围

1. 已领取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含2021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均需提交年度报告。

2. 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印制涉“非”涉“黄”印刷品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产品标识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三、报告程序及报送材料

1. 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区出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2. 印刷企业于2022年3月12日前登录“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向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在报告中要对印制涉“非”涉“黄”印刷品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产品标识的自查自纠情况,守法经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走出去”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3. 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对于报告数据异常的企业,要及时核实情况,梳理排查监管风险隐患;对于存在不报、虚报、瞒报等问题和未开展印制涉“非”涉“黄”印刷品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产品标识的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业,要将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3.15”印刷复制质检活动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落实“五项制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巡查。

4. 各区出版主管部门向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年度报告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附件1、附件2、附件3),以及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坚持导向。年度报告工作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区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制订实施细则,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坚持思想引领和严格监管同向发力,将印制涉“非”涉“黄”印刷品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产品标识的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不以产值论英雄,在政策制定、评奖评优、项目扶持等方面优先向双效俱佳的企业倾斜,推动印刷业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2. 聚焦重点,分类施策。各区要以年度报告工作为契机,重点梳理排查监管漏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风险管控与隐患整改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同时,要分析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坚持破立并举、分类稳慎施策。对于长期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要核实其资格条件,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对于重点承印企业,要加强跟进指导,做好服务保障;对于龙头骨干企业要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其“走出去”;对于在“四化”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要加强创新项目扶持,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3. 加强审核,按时报送。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准数据,确保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审核数据时,要注意与上一年报送数据进行认真比对,出现数据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要仔细核对,摸清原因,确保数据变化有理有据。为保证安全和时效,各区要结合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采取“无接触”方式开展有关工作,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报告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开展印制涉“非”涉“黄”印刷品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产品标识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数据对比分析、发展趋势特点、行业监管和发展问题、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等)以及有关表格(附件1、附件2、附件3)报送市新闻出版局。

 

附件:1. 2022年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

       2. 2022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

       3. 2022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2年2月28日

 

(报送邮箱:2353090942@qq.com,联系人:郑义、徐双,电话:18917701901、1852109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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